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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的安全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1 点击:31次

求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方面内容...

金属切削机床通用操作规程

一、操作者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持有本机床的《设备操作证》方可操作本机床。

二、工作前认真作到:

1、仔细阅读交接班记录,了解上一班机床的运转情况和存在问题。

2、检查机床、工作台、导轨以及各主要滑动面,如有障碍物、工具、铁屑、杂质等,必须清理、擦拭干净、上油。

3、检查工作台,导轨及主要滑动面有无新的拉、研、碰伤,如有应通知班组长或设备员一起查看,并作好记录。

4、检查安全防护、制动(止动)、限位和换向等装置应齐全完好。

5、检查机械、液压、气动等操作手柄、伐门、开关等应处于非工作的位置上。

6、检查各刀架应处于非工作位置。

7、检查电器配电箱应关闭牢靠,电气接地良好。

8、检查润滑系统储油部位的油量应符合规定,封闭良好。油标、油窗、油杯、油嘴、油线、油毡、油管和分油器等应齐全完好,安装正确。按润滑指示图表规定作人工加油或机动(手位)泵打油,查看油窗是否来油。

9、停车一个班以上的机床,应按说明书规定及液体静压装置使用规定(详见附录Ⅰ)的开车程序和要求作空动转试车3~5分钟。检查:

① 操纵手柄、伐门、开关等是否灵活、准确、可靠。

② 安全防护、制动(止动)、联锁、夹紧机构等装置是否起作用。

③ 校对机构运动是否有足够行程,调正并固定限位、定程挡铁和换向碰块等。

④ 由机动泵或手拉泵润滑部位是否有油,润滑是否良好。

⑤ 机械、液压、静压、气动、靠模、仿形等装置的动作、工作循环、温升、声音等是否正常。压力(液压、气压)是否符合规定。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开始工作。

凡连班交接班的设备,交接班人应一起按上述(9条)规定进行检查,待交接班清楚后,交班人方可离去。凡隔班接班的设备,如发现上一班有严重违犯操作规程现象,必须通知班组长或设备员一起查看,并作好记录,否则按本班违犯操作规程处理。

在设备检修或调整之后,也必须按上述(9条)规定详细检查设备,认为一切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三、工作中认真作到:

1、坚守岗位,精心操作,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因事离开机床时要停车,关闭电源、气源。

2、按工艺规定进行加工。不准任意加大进刀量、磨削量和切(磨)削速度。不准超规范、超负荷、超重量使用机床。不准精机粗用和大机小用。

3、刀具、工件应装夹正确、紧固牢靠。装卸时不得碰伤机床。找正刀具、工件不准重锤敲打。不准用加长搬手柄增加力矩的方法紧固刀具、 工件。

4、不准在机床主轴锥孔、尾座套筒锥孔及其他开云真人平台官方网站工具安装孔内,安装与其锥度或孔径不符、表面有刻痕和不清洁的顶针、刀具、刀套等。

5、传动及进给机构的机械变速、刀具与工件的装夹、调正以及工件的工序间的人工测量等均应在切削、磨削终止,刀具、磨具退离工件后停车进行。

6、应保持刀具、磨具的锋利,如变钝或崩裂应及时磨锋或更换。

7、切削、磨削中,刀具、磨具未离开工件,不准停车。

8、不准擅自拆卸机床上的安全防护装置,缺少安全防护装置的机床不准工作。

9、液压系统除节流伐外其他液压伐不准私自调整。

10、机床上特别是导轨面和工作台面,不准直接放置工具,工件及其他杂物。

11、经常清除机床上的铁屑、油污,保持导轨面、滑动面、转动面、定位基准面和工作台面清洁。

12、密切注意机床运转情况,润滑情况,如发现动作失灵、震动、发热、爬行、噪音、异味、碰伤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工作。

13、机床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按总停按钮,保持事故现场,报告有关部门分析处理。

14、不准在机床上焊接和补焊工件。

四、工作后认真作到:

1、将机械、液压、气动等操作手柄、伐门、开关等板到非工作位置上。

2、停止机床运转,切断电源、气源。

3、清除铁屑,清扫工作现场,认真擦净机床。导轨面、转动及滑动面、定位基准面、工作台面等处加油保养。

4、认真将班中发现的机床问题,填到交接班记录本上,做好交班工作。

附录Ⅰ:液体静压装置

(如静压轴承、导轨)使用规定

1、先启动静压装置供油系统油泵,一分钟后压力达到设计规定规定值,压力油使主轴

或工作台浮起,才能开动机床运转。

2、静压装置在运转中,不准停止供油。只有在主轴或工作台完全停止运转时,才能停

止供油。

3、静压供油系统发生故障突然中断供油时,必须立即停止静压装置运转。

4、经常观察静压油箱和静压轴承或静压导轨上的油压表,保持油压的稳定。如油压不

稳或发出不正常的噪音等异常现象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后再继续工作。

5、注意检查静压油箱内油面下降情况,油面高度低于油箱高度的三份之二时,必须及

时补充。

6、二班制工作的机床:静压油箱每年换油一次,静压装置每年拆洗一次。

新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12日自治区第十二届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雪克来提·扎克尔

2017年5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大型车辆的登记、检验、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包括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铲运机等工程机械设备;大型车辆包括重型载货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车辆。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实行定位管制,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并将落实情况纳入综治维稳考核体系。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机关负责大型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水利、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履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自治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全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定位管制系统建设及应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州、市(地)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定位管制系统的具体应用和实施。

县(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设立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定位管制平台,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及驾驶人员进行实时监督。

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定位管制系统,对本行业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进行实时监督。

第八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发布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定位管制系统和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装定位管制终端,应当符合定位管制系统标准。

第九条 鼓励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生产企业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车辆出厂时,安装定位管制终端。

第十条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出厂时未安装定位管制终端的,由销售者负责安装;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销售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未安装定位管制终端的,由所有人负责安装。

未安装定位管制终端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不得销售、使用。

第十一条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销售者应当照前款规定,建立出租记录制度。

第十二条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装的定位管制终端,应当接入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定位管制系统,确保定位管制终端正常使用,并将数据实时、全量上传自治区公安机关反恐怖信息平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破坏定位管制终端,不得干扰、屏蔽定位信号,不得篡改定位装置数据。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可能遭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冲撞,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路段,划定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禁行区域和路段,通知有关主管部门设置明显标志,并予以公告。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根据公安机关划定的禁行区域和路段,在定位管制平台中设置电子围栏。

第十四条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不得进入禁行区域和路段。定位管制终端发出报警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赶赴现场处理。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确需进入禁行区域和路段作业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作业前3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告知作业所在地的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实行登记制度,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人员应当取得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牌照、驾驶证核发和安全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实施。

第十六条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凭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向住所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农机监理机构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技术要求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予以登记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新购置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免于安全技术检验。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安装定位管制终端及接入定位管制平台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八条 驾驶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材料,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后方可驾驶;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后方可驾驶。

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时,应当随身携带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第十九条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操作证应当每年进行1次签注。签注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人员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资料。

第二十条 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使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处理。事故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农机监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措施?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措施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

1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2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3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

4机械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应停止其使用。

5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学员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6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命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本机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8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

9进行日作业两班及以上的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10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11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须的条件,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必须设置有充足的照明。

12在有碍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作业时,机械设备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必须配备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

13当使用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14当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听候处理。企业领导对事故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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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四个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提高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 发生机械设备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调查分析应实事求是、科学、严肃、认真,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施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第四条 各级领导是安全第一责任人,也是机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贯彻执行本规定负责,各有关专业部门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第五条 发生机械设备事故,凡涉及机械设计制造、安装(拆卸)、修理、使用、检测等有关企业和个人者,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分析,研究有关事故责任。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电国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七条 凡由施工机械设备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造成机械设备损失,均定为机械设备事故。第八条 施工机械设备事故按其损失价值大小程度划分为:

1.机械设备记录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0~5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性质严重的未遂事故。

2.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0~150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15天内不能修复的事故。

3.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00000~1000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数额30天内不能修复或原机械设备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的安全水平的事故。

4.特大机械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0000元及以上的事故。

5.机械设备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但事故性质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也可定为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或特大机械设备事故。

6.关于机械设备事故涉及人身伤害程度划分按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划分。第九条 机械设备事故由机械管理部门归口负责事故调查分析和提出整改处理意见;涉及人身伤害的由安监部门配合参加事故调查分析;无机械损失只有人身伤害或其它灾害损失的由安监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机械设备事故报告应由机械管理部门归口统计上报。第十条 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

1.特大机械设备事故应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组织进行调查分析,根据事故情况也可由电力工业部委托主管局(企业主管单位)组织调查分析;调查组中应包括有关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及基建部门(机械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和科研、设计、制造等有关部门参加。

2.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应由发生事故单位组织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单位的分管领导任调查组组长,调查组中应包括机械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工地(工区、队、站)的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应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事故性质严重或涉及多个单位的事故,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的分管领导应亲自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分析。

3.一般机械设备事故应由发生事故单位的分管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分析;调查组中应包括机械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和有关工地(工区、队、站)的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情节简单的事故可由机械管理部门或指定发生事故的工地(工区、队、站)的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分析;事故性质严重的或涉及多个单位的事故,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应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或组织调查分析。

4.机械设备记录事故应由发生事故单位机械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分析;调查组中应包括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情节简单的事故可由发生事故的工地(工区、队、站)的领导或指定发生事故班组的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分析;事故性质严重或涉及多个工地(工区、队、站)的事故,机械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派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或组织调查分析。第三章 安装(拆卸)与修理第十一条 机械设备事故的上报:

1.特大机械设备事故和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应当日上报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在24小时内上报电力工业部,《事故报告》于次月10月前报主管局(企业主管单位),20日前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报电力工业部;《机械设备事故调查报告》应分别在60天内和45天内上报电力工业部,遇特殊情况,经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和电力工业部同意,上报时间可分别延长到90天和60天;特大机械设备事故结案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50天。

2.一般机械设备事故发生事故的工地(工区、队、站)应当日报企业的机构管理部门,《事故报告》于次月10日前报主管局(企业主管单位),20日前主管局(企业主管单位)报电力工业部;《机械设备事故调查报告》应在30天内报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

3.机械设备记录事故,发生事故的工地(工区、队、站)应3日内报企业机械管理部门。

4.《电力工业部施工企业大型起重机械安全月报》于次月10日前报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汇总后于15日前报电力工业部。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司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公司经理部和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全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有公司质安科负责。

第三条

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项目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相关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

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租赁、使用、安装和我检验检测除接受公司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外,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备采购与报废

第五条

公司所属项目部或者个人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购买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买:一、国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二、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禁止使用的;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

项目部自行研制制造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公司技术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公司所属设备租赁公司或项目部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原始资料,包括购买合同、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三、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及其它资料。

第八条

公司所属设备租赁公司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合格的方能出租。出租时应向承租方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租赁双方在签订租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安全、使用、安装、拆卸及维护保养方面的责任。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第九条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一、国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的;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报废后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第三章安装与拆卸

第十条

公司所属项目部起重机械设备地基基础施工方案必须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项目部对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分包单位,应审查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分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施工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部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检查监督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分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位移、顶升、附着、拆卸等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作业过程的安全负监管责任。负责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分包单位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公司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项目部应当设备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设备安装单位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项目部负责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的安装或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现场管理人员与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五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的拆装工艺。

第四章检验检测与验收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项目部应当要求安装单位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安拆单位相项目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移交前,项目部应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查资格的检测机构对安装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与检测机构、安装单位及设备产权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后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部应收集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包括下列文件:一、安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许可证和安拆人员证件。二、安装或拆卸合同;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及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安装验收资料;五、检测资料(检验报告书)六、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十八条

检测单位交给项目部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由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项目部,项目部应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经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项目部应当将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上文是中达咨询整理的关于“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更多关于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可以实时关注中达咨询、建设通或关注中达咨询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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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整改的通知书

安全整改的通知书(精选9篇)

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人类的整体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险的危害的隐患。下面是我整理的安全整改的通知书,欢迎查阅。

安全整改的通知书精选篇1

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__市消防条例》及各项消防管理规定,本司消防管理部门消防工作督导员于 年 月 日对贵司进行消防检查,发现贵司存在下列消防隐患,请贵司接到此通知后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于 年 月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司,本司将再次派人员到现场检查核实。

消防隐患说明

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业户签署:

年月日

安全整改的通知书精选篇2

签发人:

施工队:

您单位在__市佳苑4#7#住宅楼违反《安全生产施工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规定,特通知你部门进行限期整改。

整改内容:

1、木工、钢筋工等违章私自接电源线,盘前走线。

2、现场与料场到处都是钢筋材料(成品与废料),没按安全与文明施工要求,做到工完、场清、料净。

3、木工机械没按规定设置安全挡板,电锯现场(特别是电锯周围),废料没及时清理,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4、弯曲机位置不正确,阻碍行走。

限期整改时间:3日内完成整改。

签收人:

签发时间:202x年x月x日

安全整改的通知书精选篇3

施工单位:

经检查发现存在下列安全隐患:

1、悬挑外架工字钢悬挑长度不够,转角部份搭设不规范,悬挑层数超高,需编制专项方案。

2、机械设备未进行产权备案及使用登记,操作人员无证操作,进料口需加强防护。

3、临边防护不到位。

4、施工用电未按照规范要求搭配。

5、施工现场严禁农民工居住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

现责成你单位按第 1.2.3 条落实整改:

1、限在 10 月 7 日前整改完毕,并将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报告我站。

2、立即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继续施工、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整改期间,现场监理人员实行旁站监理,并进行复查。

施工单位(签名):

安全监督员(签名):

202x年 10月15日

监理单位(签名):

安全整改的通知书精选篇4

____租赁单位:

依消防管理部门要求,我公司工作人员于__年__月__日对你经营场所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你经营场所存在下列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1、存在三合一(住宿、生产或经营、仓储)问题

2、电器产品的安装或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货物乱堆放超高、超量。货物压住开关、灯线。不符合堆放货物的“五距”要求。

3、乱拉乱接电线插座。

4、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5、擅自动用消防水源。

6、在市场内使用明火。

7、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

8、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责令你方在你三日之内整改完毕,需在整改完毕之后告知我司销售部。

签收: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安全整改的通知书精选篇5

_公消重限字第_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我(局、处、科、支队、大队)于年月日派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下列重大火灾隐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改正,并在期限届满前将整改情况函告我(局、处、科、支队、大队)。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在此期间你单位应当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

(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20_年_月_日

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名):

20_年_月_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由公安消防机构存档)

安全整改的通知书精选篇6

__林站:

年 月上旬,我股室对你站辖区内20__年度的人工商品林采伐分小班进行了验收核查,现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通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1、采伐设计不准确,图文不符。__地点,经查小班四至相近,但设计图纸勾绘移位;

2、存在滥伐林木现象。例如__问题;

3、部分择伐小班超强度采伐;

4、大部分木材没有清理归堆,采伐现场管理混乱;

5、迹地更新造林任务没有完成。

二、整改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你站须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整改:

1、对设计存在严重问题的采伐小班,责成根据实地情况,限期完成补充设计,予以备查;

2、对滥伐林木、无证采伐现象要依法立案查处;

3、凡是涉及到超强度、超限额采伐的小班,责成采伐业主对超强度采伐小班限期进行补植补造。必要时,可以采取收缴押金的办法,确保补植补造顺利完成;

4、责成采伐业主限期清理采伐现场。对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采伐现场清理工作的业主及厂家,今年将不再安排采伐计划;

5、对没有完成迹地更新任务的采伐小班,你站要积极采取措施,责成业主在今年冬季完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

请你站于 年 月底以前将整改情况上报到局。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安全整改的通知书精选篇7

我院实施消防安全“五个治理”专项活动以来,还有部分科室火灾隐患自查清单未能准时报保卫处备案,未上报的科室请务必于本周三(6月10日)之前交保卫处备案。如本科室未发现火灾隐患的请在自查清单上注明。

近期保卫处将针对消防安全“五个治理”专项活动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各科室上报的火灾隐患自查清单情况,逐一落实。根据各科室上报的火灾隐患自查清单,保卫处做了归纳总结,请各科室组织实施以下整改:

1、科室自行梳理线路,对线路老化、用电量大电源布置不合理的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维修或更换。

2、严禁使用电热锅、电饭锅、电炉子等大功率电器。

3、严禁病人及家属在病房内违章使用小家电,对在病房内使用充电器的应予劝阻。

4、严禁锁闭消防安全通道,防火门或门锁损坏的可向有关职能部门报修。

5、有使用大功率治疗仪器及检查设备的科室,可在固定插座旁加装漏电保护装置,做到用完断电。

6、对电脑、空调、饮水机等电器加强管理做到人走断电。

医院防火安全委员会

__年6月8日

安全整改的通知书精选篇8

工程名称:编号:

致:

经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下列安全隐患:

你司于年月日进场的位于的材料(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现场实际数量超过施工组织设计材料进场计划数量,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____中6.2.2的规定。

要求你司立即将超出计划的进场数量部分材料退场,并于年月日前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回复单向我司提出复检申请,整改期间你司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对材料存放部位做好消防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在该批次材料存放部位周边进行动火作业。

若逾期未落实整改工作并提出复检申请,我司将根据合同中的条款对你司进行相应处罚。

项目监理机构(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年月日

签收人:

签收日期:

附件:

安全整改的通知书精选篇9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单位名称:

为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技术事故发生,保证企业正常运行和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根据有关安全规定,公司风险分析小组于202x年x月x日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下列安全隐患,特给你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望接此通知书后必须进行整改并制定相应整改措施。

将整改情况于202x年x月x日填写“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报告我科。我科将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填写“复检结果评价书”存档。逾期不整改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安全隐患整改内容:

整改单位负责人(签字):

安全主管经理(签字):

安全科(盖章):

签发日期:202x年x月x日